現(xiàn)在很多情侶都選擇同居,而不去結婚,結婚和談戀愛的區(qū)別太大,導致很多人都不愿意去領證結婚,但是同居的生活得不到任何保障,即使同居了6年,在婚姻法里是得不到任何補償的,也不可能分割對方的財產。
同居一般不會成為事實婚姻,只有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才按事實婚姻處理。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guī)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qū)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guī)定處理。
1、在我國法律上對于事實婚姻的話,并沒有通過同居的時間來鑒定它的構成,主要是由于男女雙方之間都有結為夫妻的意思,而且有共同生活的實質表現(xiàn),這在社會上的話是被認為夫妻事實,婚姻,但是這跟我們現(xiàn)代社會推崇的合法婚姻是不一致的。而且在我國法律上也有規(guī)定以夫妻的名義同居的婚姻是無效不受法律保護的,所以不管同居多久,對方的財產都沒有辦法獲得分割,也沒有任何法律保障。
2、兩個人在一起的時候沒有領結婚證就只屬于非法同居的關系,那么如果說關系破裂了之后,也是走的解除同居關系的流程,而不是離婚的流程,自然在財產分割上面也不會受到法律保護,至于能不能分到財產的話,也是看兩個人之間的協(xié)商了。
1、房產增值部分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五條規(guī)定:確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購買的房屋產生的增值部分,屬于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割。
2、婚內房屋贈與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六條規(guī)定:針對的是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將房產贈與另一方,未過戶的,可以撤銷贈與行為。
3、一方父母出資買房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規(guī)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4、雙方父母出資買房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規(guī)定: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5、婚前一方購買房屋,婚后共同還貸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十條規(guī)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依前款規(guī)定不能達成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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