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向單位飲用水投毒事件已證實是真的,目前正在調查中,如果有結果了,公安機關會怎么處理呢?如果你不知道具體是什么投毒事件,可以看看本站提供的介紹。
近日,網傳山東乳山市統計局一名在職公務員因對干部任用不滿意,網購刺激母豬發(fā)情用的激素,自2017年8月開始,通過針管注射進統計局日常喝的大桶水里,致統計局多人身體健康受影響。針對此事,乳山市公安局回應瀟湘晨報記者,確有此事,正在調查,案件定性處理完會發(fā)布通報。
暫時不清楚。
喪心病狂至如此,公務員隊伍中的害群之馬,必須嚴懲不貸。這種行為已經構成了犯罪,可犯罪的情節(jié)中有一段很重要:對用人制度不滿意。其實用人制度的詬病不是一天兩天了,什么時候這個問題能夠被重視并且得以整治,也許會有一定的改善,社會的進步就是不斷面臨問題解決問題的過程,而不是看見問題就不向前了。
投毒罪,是指故意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目前我們國家的刑法中不再用投毒罪這個名稱了。2002年時兩高將投毒罪修改為投放危險物質罪,取消了該罪名。
投放危險物質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必須是投放的危險物質足以危害社會不特定公眾人身和財產安全才可以比如:一是將危險物質投放于供不特定人飲食的食品或飲料中;二是將毒物投放于供人、畜等使用的河流、池塘、水井等中;三是在一些公共場所釋放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如果只是將毒物投放于特定人食用的物品中,涉嫌的罪名是故意殺人罪而不會是投放危險物質罪。
另外,該罪屬于危險犯,其成立并不需要出現不特定多數人的中毒或重大公私財產遭受毀損的實際結果,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投放危險物質的行為,且其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可以立案追究其刑事責任了。
如果投放危險物質沒有造成嚴重后果,處三到十年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可能會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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